牡丹江医学院教学名师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6-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课堂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的优秀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周期及名额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教学一线直接承担教学任务(含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公共课和实验课)的教授、副教授。
第四条 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于每间隔一年的7月进行。
第五条 每次评选表彰名额一般不超过3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近五年获得校级优秀教师称号。
第七条 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有先进的教学方法。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明显成绩。
第八条 能够积极主动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近五年来,面向本、专科生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本教研室人均学时数。
第九条 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为教学梯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 主讲课程在全省乃至全国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教学效果好,本人近两年所承担的课堂教学被连续评价为优秀。
第十一条 除满足第六到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近五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一)承担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课题(主持人)。
(二)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主持人)或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前三位获奖者)。
(三)为本门课程统编教材的参编者。
(四)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高质量教学研究论文2篇(第一作者)。
(五)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学研究课题(主持人) 或获 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前三位获奖者)或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高质量科学研究论文2篇(第一作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根据学校评选日程安排,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部门提交《牡丹江医学院教学名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部门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并提交教务处、科研处分别对教学、科研环节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提交教务处。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专家评选并拟定初步人选。
第十五条 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对拟定初步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公示结果决定表彰人选并发文。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七条 经评选通过的教师,由学校授予“牡丹江医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有效期4年;一次性发放奖金5000元。
第十八条 表彰时间一般定在教师节。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今后省部级教学名师一般从学校教学名师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条 入选者如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学校有权随时取消其教学名师称号。
第二十一条 教学名师的评选表彰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科研处、教学质量监控处协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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