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5-2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4】6号)文件精神,为激励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研究生勤奋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省厅、学校的规定,杜绝弄虚作假等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条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第六条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按学校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学费。

第五条 研究生在参评当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超出学制年限者;

5、因私出国留学、疾病等原因未在校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者;

6、学位课、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7、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已使用过的成果不可重复申报。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有固定收入的除外)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按照《牡丹江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评审一次。如在获奖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况者,撤销其当年奖学金获奖资格,追缴已发放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比例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与比例

一年级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年,评选比例为60%。二、三年级研究生分二个等级进行评定: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10000元/年,评选比例占参评人数的10%;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8000元/年,评选比例占参评人数的5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年 级

奖励等级

奖励标准

奖励比例

一年级

8000

60%

二、三年级

一等

10000

10%

二等

8000

50%

第十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政策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与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定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学院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校评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校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相关工作人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结果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院评审委员会应以研究生政治表现、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为依据,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牡丹江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各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和获奖等级,在本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定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基层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定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学年内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材料存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足额落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