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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在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在这能找到答案

【来源:广东党风 | 发布日期:2017-04-14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施行后,作为派驻纪检组,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应该注意什么?有哪些方面需要重点关注?广东省纪委驻省住建厅纪检组结合相关知识和工作实践,归纳几个要点。


一、如何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6年10月,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首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工作规则》第四条重申了这一规定,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我们在执纪审查工作中,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精神内涵和理论精髓。

派驻纪检组的优势体现在能与驻在部门经常接触,“在一个楼里办公、一口锅里吃饭”,应灵活运用好“四种形态”,尤其是前两种形态。派驻纪检组应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驻在部门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纪律的约束中。应勇于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发现错误苗头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使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人转变,让党内政治生活真正严肃起来。


二、如何正确把握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的关系?

派驻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经历了不断发展的过程。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检检查员。”十五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规定,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

《工作规则》第十一条明确提出“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这正是对党章规定派驻纪检组职责定位的遵循,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应经常性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

《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还明确了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按照省纪委相关规定,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代建局等3 家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通过进一步明确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驻在部门的关系,可以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使派驻监督的底气更足、腰杆更硬。


三、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具体有哪几种?


对于问题线索,2013年8月和2014年7月,中央纪委分别印发了《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有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类、初步核实类、谈话函询类、暂存类、了结类等五类方式进行处置。而《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即指承办部门收到问题线索后,首次处置只能按照这四类方式进行,若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对于线索处置,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大体而言,派驻纪检组收到问题线索后,首先由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问题线索处置完毕后,还应做好归档工作,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四、谈话函询应该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谈话函询作为当前派驻纪检组最常用的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是一项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已经成为从严治党的常态。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15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文件对谈话和函询工作都作出了一些规定,《工作规则》第四章主要是强调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是对以往有关规定的补充和完善。

《工作规则》提出的新要求主要有:一是谈话函询适用对象为广大党员干部,工作主体为纪检机关;二是启动前,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三是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四是函询通知应抄送被函询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五是被函询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六是谈话函询工作应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七是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做好初步核实工作应注意哪些新要求?


初步核实是纪检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对于具备一定可能性、可查性,查实后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线索,一般按照该方式进行处置。《工作规则》对于初步核实的规定与以往的要求相差不大,但有一些改变需要注意。

一是执行主体为核查组,初核对象明确为被核查人;二是核查组可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等6种,此外,需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交有关机关执行;三是初核情况报告包括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等内容,核查组全体人员需签名备查,并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四是初核处置建议有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五是对初核时限没有作出明确要求。

制定《工作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派驻纪检组作为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首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应准确领会《工作规则》的精神实质,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过程中的工作流程、审批权限、请示报告和时限要求,全力以赴履行好党组赋予的职责,以实际行动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作者郑洁,系广东省纪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