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牡丹江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11-2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问题线索处置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

(一)统收统管。问题线索要集中管理,各类来源的问题线索要由专人统一编号登记、录入、保管、汇总和督办。

(二)集体研究。建立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对每一件问题线索,都要由承办部门按照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标准提出处置意见,由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形成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记录,承办人负责填写《问题线索集体排查登记表》,并逐级报批签字确认。学校纪委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三)规范及时。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对问题线索要及时处置,严禁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涉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报送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

(四)严格保密。强化线索管理的保密工作,严格登记、交接手续,减少运转环节、严控涉密人员范围,不得扣压、拖延、丢失,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和失密泄密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问题线索来源

第三条问题线索来源包括:检举、控告,上级交办,公检法机关移送,监督检查、纪律审查、审计和巡视发现,其他等。

第四条一般信访问题和涉法涉诉问题等其它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不作为问题线索。

第三章 问题线索处置管理

第五条学校纪委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纪委、组织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纪检监察室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第七条纪检监察室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八条学校纪委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所辖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九条纪委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案管员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问题线索进行跟踪督办,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单位、部门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根据问题线索集体排查研究决定和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示意见,及时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调查工作,并做好此后的问题线索保密、保管,处置结束后及时送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立卷归档。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对上级机关要求查报结果的问题线索,由承办部门完成初核,写出初核报告,逐级报批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第四章 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及标准

第十四条拟立案类。有下列情况的,可以拟立案:

1、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查处,追究党政纪责任的。

2、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需要进行党政纪处分的问题线索,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作为案件予以统计。

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类。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初步核实:

1、问题线索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

2、初步核实类问题线索的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依照该条第(八)款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规定所采取的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反洗钱信息的方式。

第十六条谈话函询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谈话函询:

1、反映一般性问题,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

2、放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谈话函询类问题线索的具体办理方式包括:

1、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

2、纪委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其他纪检监察干部与被反映人谈话;

3、请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

4、委托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与被反映人谈话。

谈话时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在场,并制作谈话笔录,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接受函询的领导干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及工作简历、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本人的态度等。

谈话函询工作完成后,承办人要提交《谈话函询情况报告》,根据谈话函询情况,认为反映问题不存在,或者批评教育、交由所在党组织组织处理的,可以提出拟了结意见,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工作的,提出拟初核或拟立案意见,并层级报批。

被函询对象的说明材料要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签字背书。函询了结的,被函询对象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还要对其进行谈话。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

第十七条暂存类。反映问题具有一定可查性,但尚不具备核查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可以暂存:

1、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被反映人本人、所在单位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

2、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

3、经初步核实或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但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

4、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

5、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

暂存类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保管,进行定期清理,进一步提出处理意见。因特殊原因确需暂存超过3个月的,需要向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了结类。问题线索经核查反映失实以及无可能或不再需要开展核查工作的,经层级报批后,可予以了结。包括:

1、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2、请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其对反映问题予以否认,也无条件开展相关核查工作的;

3、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党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

4、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等。

第五章 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报备与归档

第十九条建立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月报制度。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每月20日前要认真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由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同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

第二十条对问题线索要进行台账式管理,受理、报批、处置、报备等要形成完整轨迹材料,按照线索处置方式分类立卷备查。每半年至少一次对问题线索处置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加强动态监管。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室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涉及非党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