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教师国际汉语志愿者教师审核上报制度

作者: 时间:2009-11-23 点击数: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

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孔子学院章程》《孔子学院教师任职条件》。

四、所需条件

(一)申报人条件:

1、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国家文件每年有相应变化):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非英语语种岗位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或中学教龄、并正从事对外汉语、中文、外语、教育等课程教学的教师及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者优先考虑;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孔子学院教师任职条件》的人员。

2、汉语教师志愿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身心健康;有奉献精神, 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热心志愿者服务活动,志愿到国外从事汉语教学工作;

(2)品行端正, 无犯罪、过失记录;

(3)具有对外汉语、中文、历史、哲学、教育学、外语、政治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4)能吃苦耐劳;有责任感,并乐于助人、有耐心;生活俭朴,对长期在不同文化的陌生环境下工作和生活有心理准备;性格开朗、适应性强,能尽快适应派往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有领导管理能力者优先。

(5)根据项目不同,具体要求视具体项目而定。

(二)申报人员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教师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1)《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

(2)单位推荐意见表原件;

(3)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职称证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5)出国一年以上或外语合格证明(若无可不附);

(6)体检表原件;

(7)其余项目要求上交的材料。

2、汉语教师志愿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1)《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报名申请表》(中英文);

(2)《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综合情况审核表》;

(3)学位证书复印件;

(4)毕业证书复印件;

(5)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工作履历证明复印件;

(7)护照(若有)复印件;

(8)身份证复印件;

(9)普通话证书复印件;

(10)健康证明;

(11)荣誉证书(院校级以上)复印件;

(12)身份证复印件;

(13)其余项目要求上交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国家公派教师、孔子学院教师、国际汉语志愿者教师材料的申报:

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孔子学院章程》、《孔子学院教师任职条件》及相关通知要求负责审核、上报全省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教师、汉语志愿者教师申报事宜。申报人员按照要求将相应的材料报至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承办人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原因和补正时限。承办人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材料,初步确定上报人员名单,由分管副处长提出意见,处务会集体研究,处长审定,报批准人审批后,由承办人将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汉办和孔子学院总部。

工作时限:国家汉办规定时间内完成。

2、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教师、国际汉语志愿者教师材料的上报:

国家汉办对省教育厅上报的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孔子学院教师、汉语志愿者教师材料进行评定,对合格人选进行面试或委托省教育厅组织面试,国家汉办最终确定通过人选,将通过人员名单下达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通过人员名单在黑龙江教育信息网上公示。

工作时限:国家汉办规定时间内。

六、监督检查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局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黑ICP备09098550号 Copyright (C) 牡丹江医学院 地址: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街·3号 邮编:157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