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医学院职工出国访学管理办法 (暂行)

作者: 时间:2014-12-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高水平特色应用型大学的需要,积极推进人才强校工程建设和人才国际化战略进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工出国访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职工参加出国访学应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的基础上,坚持统筹兼顾、按需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

 第二章 访学类型

 第三条 出国访学类型

(一)政府公派出国访学,指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各类国家公派留学项目、黑龙江省政府资助的公派留学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等资助的高校教师国际合作项目等。

(二)学校公派出国访学,指经学校同意派出并资助或国外友好单位资助到国外院校或科研院所等机构进行的访学研修项目。

(三)自费出国访学,指经学校同意,自筹经费到国外院校或科研院所等机构进行的访学研修项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校为学校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申请访学的内容必须与所从事岗位及专业相符合。

 第五条 重点选派优秀中青年学科骨干和教学名师、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等科研项目并结合课题进行具有实质性合作研究的教师。

 第六条 政府公派出国访学应符合相应资助项目的选派条件。

 第七条 学校公派出国访学项目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根据学校实际需求论证后设立,申请人除符合学校具体出国访学派出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在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连续工作满3年,且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申请出国访学的职工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特殊专业的可不受此限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的可放宽至50周岁);须通过TOEFL、IELTS、PETS、WSK、BFT等外语水平考试(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可不受外语考试成绩限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条件下,学校原则上同意自费出国访学:

 出国访学的专业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符;

 本人的科研方向与学校重点科研方向相符;

 第九条 自出国访学结束返校上岗之日起,原则上五年之内不再安排长期出国访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三)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四)发生教学事故当年。

(五)访学期间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派者。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按学校当年所发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牡丹江医学院职工出国访学申请表》。申请人系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须提供培养单位为其出具的同意访学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单位审核。所在科室、院系对申请人及其申请材料(须持有科技发达国家科研机构或学校院所等发出的邀请函)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并把相关材料按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外事处(其中:具有科级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须经学校组织、纪检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外事处汇总申报情况,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审查相关材料及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经专家审查符合出国访学要求的,报学校主管领导及校长签署意见(政府公派的须经上级批复)。

 第十五条 办理手续。外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研究结果和上级批复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访学手续。

 第五章 人数及时间

 第十六条 政府公派出国访学的人数、时间以上级批复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公派出国访学的人数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 自费出国访学的人数按照学校学科发展决定。

 第六章 待遇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且符合有关资助规定的公派出国访学职工,凭访学国家签证,可向学校申请预支资助经费或个人先行垫付;访学结束并返校上岗工作后,凭访学相关证明材料及合法票据正式报销。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公派访学的职工,其工资、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均与校内在职在岗同类职工相同。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访学的职工,工资、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停发。出国访学期间取得的成果,按学院相关奖励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或报销任何费用及不能享受国家给予留学回国人员的政策:

(一)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者(签订协议,办理离、回校手续)。

(二)未能按规定完成访学计划和任务的访问学者。 

(三)在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期限或逾期不归者。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获政府公派出国访学资助的职工应按项目要求按时成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行的,取消本次访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出国访学职工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访学协议书,明确访学研究任务和目标,返校后按协议规定进行考核。同时提交书面总结及学术研究报告,公开进行一次相关研究领域国际最新研究动态及研究成果的专题讲座。访学结束后1个月内,须将总结报告和访问学校的鉴定材料报外事处,由外事处转送相关部门,记入教师个人档案。短期访学(出国访学一年以下)的职工,在访学期间或访学结束2年内,须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相关研究领域论文至少一篇;出国访学一年及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访学期间或访学结束2年内,须发表相关研究领域SCI论文至少一篇,且应按规定注明得到的项目经费资助来源并署名牡丹江医学院。

 第二十四条 出国访学职工须在出国前向外事处报告准确的离境时间(附机票复印件),回国后及时报告到岗情况。出国访学职工的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并在上报的考勤表中及时记录(离岗时间、到岗时间)。访学期间,出国访学职工每3个月向本人所属单位及外事处书面汇报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工作及科研进展等情况,并由国外合作者签字。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国访学、擅自离岗者,虽经批准但无故超期未归者,按照学校旷工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公派、学校公派及经学校批准自费访学职工在规定的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时间内可申请参加学校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

第八章 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访学返校工作服务期:

(一)出国访学1年以内(含1年)的为4年;

(二)出国访学1年以上(或累积1年以上)的为8年;

(三)访学结束后,再次出国访学的职工,按上述标准累计增加服务年限;

(四)如在访学之前还有与学校签订的服务期未满的,在原未满的服务期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服务年限。

 第二十八条 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的访学职工,应按协议在离校前返还上级和学校所支付的全部培养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能或不按时完成出国访学计划和任务的,应返还上级和学校为其支付的全部培养费用,工资及岗位津贴按有关规定相应扣除。

 第三十条 参加出国访学的职工在规定的黄金城娱乐,黄金娱乐登陆时间结束后,仍不能返校上岗工作的,1个月以内(含1个月)未返校者,停止享受任何工资福利待遇;超过1个月者,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可单方面解除其聘用合同,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赴港、澳、台地区访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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