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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计算

作者: 时间:2021-04-12 点击数:

1.无境外收入的居民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额计算

2019年度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2019年应纳税额-2019年已预缴税额

【举例说明1】小明2018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一儿一女2000元约定由小明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50%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3600元(考了税务师要次年4月份才能拿到2019年的证书);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4)小明为非独生子女,与姐姐和弟弟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约定由小明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900元;

(5)小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20000元。大病医疗可扣除5000元。

2019年伊始,小明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仅有①③④给予扣除,共计29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计算前3个月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提示:2019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采用累计预扣法,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解析:1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30000-5000-4500-2900)×3%=528(元);

2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30000×2-5000×2-4500×2-2900×2)×3%-528=528(元);

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30000×3-5000×3-4500×3-2900×3)×10%-2520-528-528=1704(元);

...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额=(30000×12-5000×12-4500×12-2900×12)×20%-16920=25320(元)。

【举例说明2】假如小明8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0元,取得稿酬所得20000元,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解析:①劳务报酬所得:

应预扣预缴税额=32000×30%-2000=7600(元)

注: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40000×(1-20%)=32000(元)

②稿酬所得:

应预扣预缴税额=11200×20%=2240(元)

注: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70%=20000×(1-20%)×70%=11200(元)

接上例,小明2019年汇算清缴时应退(补)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解析:预扣预缴月份未被扣除的,年度汇算清缴可以扣除:②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3600元;⑤大病医疗可扣除5000元。

(1)全年收入额=3×12+4×(1-20%)+2×(1-20%)×70%=40.32(万元)

(2)全年减除费用6万元;

专项扣除=0.45×12=5.4(万元)

专项附加扣除=0.1×12+0.36+0.1×12+0.09×12+0.5=4.34(万元)

扣除项合计=6+5.4+4.34=15.74(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40.32-15.74=24.58(万元)

(4)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5800×20%-16920=32240(元)

(5)汇算清缴应补缴税额=32240-25320-7600-2240=-2920(元)

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退税额2920元。

2.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

同时拥有境内、境外收入的居民个人要怎么确定年度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额呢?境内收入我们都清楚该如何计税,那么居民个人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呢?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步骤一:区分所得

对境外收入类型进行分类,具体如下:

为什么要做区分呢,因为计算方法不同。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都是境内、外合并计算应纳税额的,而境内、外的分类所得的应纳税额是分别单独计算的。

步骤二:按所得项目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该步骤是为计算抵免限额的准备步骤,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注:境外分类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同境内,由于境内分类所得应纳税额不影响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故上图中省略。

步骤三:分国(地区)计算抵免限额

什么是抵免限额,简单来说就是将这笔境外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作为一个限额标准,抵免限额是分国(地区)分项的,所以来源多个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要分别计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抵免限额=①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②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③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其中:

(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境内+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3)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补充解释】(税收饶让概念):居民个人从与我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用于申报税收抵免。

步骤四:计算最终的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

计算出抵免限额之后,用该国(地区)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与该国(地区)的抵免限额进行比较:

境外实际缴纳税款<抵免限额:国内补缴税款;

境外实际缴纳税款>抵免税额:超出部分在之后5个年度进行结转。

如下图:

【举例说明】森森是一家外贸公司职员,在某省会城市租房生活,因其语言能力不错,经常能得到一些国外的工作机会,下面是森森2019年的收入情况:

森森国内月薪20000元,每月个人部分缴纳的三险一金为2500元;从A国获得劳务报酬30000元,稿酬收入7000元;从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0元,劳务报酬4000元;森森已分别按照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3150元和1330元。

按照上面的步骤,我们来计算一下,具体如下:

首先,区分所得:

森森的综合所得=森森国内的工资薪金收入+A国的劳务报酬收入+A国的稿酬收入+B国的劳务报酬收入

森森的其他分类所得=B国的利息收入

接着,计算各项的应纳税额:

森森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30000*80%+7000*80%*70%+4000*80%)-60000-2500*12-1500*12=163120(元)

注:计算公式中的1500*12为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森森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63120*20%-16920=15704(元)

森森的利息所得应纳税额=10000*20%=2000(元)

然后,计算A、B两国的抵免限额:

A国的抵免限额=15704*(30000*80%+7000*70%*80%)/(20000*12+30000*80%+7000*70%*80%+4000*80%)=1617.20(元)

B国的抵免限额=15704*(4000*80%)/(20000*12+30000*80%+7000*70%*80%+4000*80%)+2000=2185.35(元)

最后我们来看看森森的境外收入部分,需要补缴多少税?

在A国实际缴纳的个税3150元>A国的抵免限额1617.20元,因此本年度可抵免境外缴纳个税金额1617.20元,剩余部分结转1532.80元可在以后5年内森森从A国取得的所得抵免限额有余额时抵免;

在B国实际缴纳的个税1330元<B国的抵免限额2185.35元,可按实际缴纳的税额1330元抵免。

假设森森2019年国内工资收入累计预扣预缴税额为9580元。

2019年度森森应补税额=15704+2000-9580-1330-1617.20=5176.80(元)

【补充解释】如果居民个人本年申报了境外所得,但未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纳税凭证,不能进行抵免。如果在之后的纳税年度取得凭证后,仍可以追溯抵免的,但追溯年度不能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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